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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耐污能力强”的科学追问

来源:环境与生活 发布时间:2014-07-21
环境与健康到底有什么样的内在联系?环境是怎样影响健康的?我国学界着手研究这一课题的时间并不长。但是,随着民众越来越重视环境对自己健康的影响,相关研究就显得愈发迫切。69日,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主办的首届“国家环境与健康研讨会”在京召开,环保部的政府官员和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到会,交流了最新的科研成果,提出政策建议。本刊特摘选部分专家的发言供读者参考。    

人的生命怎样计算价格?

◎王金南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兼总工程师)

2013年的空气质量,如果根据我国2012年以前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92%的城市是基本达标的。但根据新的标准,仅有3个城市的PM2.5达标。大家一听就明白了,跟世界其他国家比较,我国的空气污染确实很严重!在世界各国首都中,比北京差的,仅有我们邻国印度的新德里了。

我发言的主题是“中国空气污染健康影响评估”,这就涉及健康效益评估的技术方法、国内外健康损害评估结果比较和健康损害评估对决策及公众的正确引导等3方面的内容。

我觉得在技术方法上,可以借鉴世界卫生组织正在用的方法。从世卫组织的报告可以看出,在宏观层面上,评估健康损害的方法基本差不多,都涉及健康终端的问题,最严重的是过早死亡,其他是发病率或者住院率等等。大家的关注点都放在过早死亡这个概念上,这里面还涉及急性反应和慢性反应。

不过,有3个重要问题需要厘清。

第一,关于污染值。是用PM2.5还是PM10作为污染指标?用什么数据结果是不一样的。但最近的一些研究显示,通过这两个指标得出的结果是差不多的。最关键的是,污染物PM10PM2.5上升了以后是否会影响健康的指标?影响的程度怎样?这是大家关心的一项数据。国际上做了很多这方面的研究,有的用毒理实验去做,有的用对比调查去做。美国在中国也做了7个城市的相应剂量反应关系调查。这项数值总体上来看,美国人比我们反应剂量小一些,说得难听一点,就是我们的耐污能力比人家强一点,而且数据还显示不同城市居民的剂量反应关系是不一样的,南北方有差异。

第二,怎么估算货币损失。在从物理量损失转化成货币量损失的过程中,有一项参数不容易处理,那就是人的生命怎么算价格?这是一个难题。国际上有很多不同的计算方法,发达国家主要考虑的是公众为保护环境,改善健康,愿意支付的货币数量,这是价值上的判断,所以得出了一个“生命统计价值”。世界银行也是这样算的。我所在的机构不是采取这种算法,而是采取“能力资本法”计算,即把每一个人创造的价值给折算过来,过早死亡,比如说45岁就死亡了,那距离退休的60岁还有15年时间,这15年的损失就相当于创造价值的损失。不过这里涉及伦理道德问题,按照这种算法,小孩和老人是没有价值的,这也是我们遇到的很棘手的问题。另外,还有一种市场化方法,就是人身保险的计算法。

按照能力资本法计算,如果全国城市PM10达到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每年将减少4.76万人过早死亡,产生健康效益511亿元;如果达到一级标准,那么每年将减少20.86万人过早死亡,产生健康效益2122亿元。

空气污染对人的健康确实存在影响,对此完全不必讳言,但是对国外的观点也不能盲从。例如,世卫组织的一些观点就值得商榷,比如说把PM2.5定为致癌物,这就欠妥,因为工业城市的PM2.5和沙漠地区的PM2.5,其成分相去甚远,未必都是致癌物。

0.5微米颗粒物入肺最危险

◎阚海东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环境卫生学教研室副主任)

 

雾霾已经成了全中国的热门公共卫生问题。

去年1月,北京的污染浓度和当年“伦敦烟雾事件”差不多,就连南方那些不常有雾霾的地方也没幸免。2013126日,上海PM2.5的最高浓度超过600微克/立方米。

那么,我国在大气污染和居民健康方面到底做了哪些工作?其实,我们对空气污染和健康领域的急性效益、每天污染物波动和居民健康方面做了大量研究,包括单个城市研究、多中心研究、固定群组研究、2013年初雾霾天气与健康的横断面研究、队列研究等。还有一种是干预研究,在这方面,北京奥运会、广州亚运会都为我们提供了非常好的研究机会。

首先,我要分享一个我们最近做的多中心研究。我们在中国17个城市同步开展了空气污染对居民的影响研究。这个研究的价值有如下几点:

第一,涉及全国各种大气污染物暴露反应关系。第二,比较中国大气污染及其对健康的危害和西方国家是不是存在差异。第三,研究大气污染对健康危害是不是存在区域特征。

在研究过程中,我们确确实实发现大气颗粒物对人体存在不良影响,对呼吸系统的影响尤其显著。可见,大气颗粒物是我国需要优先控制的污染物。

我们发现,相对于男性,女性对于污染更加敏感,而且不仅仅是对空气污染更加敏感,所有经过呼吸道进入人体的毒物,包括吸烟,女性的反应都比男性大。当然,不同年龄段也不同,老年人对污染更加敏感。

另外我们发现,尽管广州和福州等东南城市的大气污染水平相对较低,但是,由于这些城市大气中污染物的种类与兰州等西北城市不一样,其对健康的危害程度要比后者高。我们国家这么大,确实存在区域性差异。首先,它与不同地区的大气污染水平和成分来源有关。我国西北地区比较多的大气污染物来自大自然,自然来源的颗粒物对人的毒性相对较低。东南地区主要来自烧煤,烧(石)油。研究发现,北方城市和南方城市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危害不是一条直线,每年夏季最高,春秋季较低。我个人觉得,这肯定与不同季节人的暴露模式有较大关系,在夏天,人更愿意到室外。

那么,是什么成分在决定PM2.5对健康的危害程度呢?这个数据对我们控制污染是很有帮助的。比如说,现在很多地方政府强调通过控制建筑工地扬尘来减少雾霾,但是我们做了一个研究,发现钙元素(工地扬尘产生的颗粒物)到人的肺里面去,不良反应并不太大。最后我们得出共识,自然来源的颗粒物对人体有害,但害处更大的是燃油产生的颗粒物。

未来要重点控制哪些颗粒物?我们把不同直径的颗粒物和健康做一个关联,想追问多大的颗粒物对人的健康影响最大。结果发现,0.5微米是一个分界线,粒径小于0.5微米的大气颗粒物(PM0.5)与大于0.5微米的颗粒物,在肺里面的反应大不一样。我觉得未来应该更多地关注粒径在0.5微米以下的颗粒物,它们才是引起较大健康风险的最危险物质。

 

我从事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尤其是近几年在“环境与健康”立法和推动《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关于“环境与健康”,我们进行了一些文献的梳理,还做了社会学的调查,最后以重金属污染作为研究的一个切入口,我们选择了铅和镉。

2006年开始,我们对2004年至2013年发生的63件案子做了分析。事件主要发生在我国东、中部区域的农村,其中33件引发了严重群体性事件,56件致健康损害,19件涉及健康问题。

要立法,我认为首先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到底有什么影响?因为立法涉及各种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现行法律能否满足环境与健康监管的需要?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监管体制?第三,从法律上来讲,环境污染物从哪里来?政府应该怎么监管?第四,要进行公共健康干预,涉及政府公共干预措施,还涉及群体的利益诉求,比如发生纠纷时,怎么处理?应该由谁赔偿?怎么赔偿?

另外,危害还有一个累积性的特点。我们分析的63个案件中,有90.5%都是累积性的污染。以什么标准来判断?事件爆发后处理方式是否合适?这都是法律要面临的问题。另外,损害赔偿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是确定因果关系。从法律上讲,必须找到因果关系才能够决定谁来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像重金属污染这样复杂的因果关系如何确定?这也是目前世界上面临的难题。

环境与健康问题,最重要的是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但是,我们的法律制度恰恰没有风险管理。我们的环境评价制度里,“健康”二字提都没有提,只评估新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没有评估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说明我们的环境标准体系还不尽科学,没有真正把人体健康的标准作为环境保护标准的一项核心内容。此外,从执法手段上看,现在各个部门的信息也还没有实现共享。

最后是环境责任追究,责任方到底要赔多少钱?我们统计了1000多件环境案件的司法判决结果,发现受害人能胜诉的非常少,胜诉也只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什么?比如死多少鱼就赔这些鱼的钱,人受害了只赔医疗费、误工费,以及一点营养费,别的就不赔偿了。受害人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

我们还面临以下问题。第一,环境与健康监管体制难运行,管理手段不能适应风险管理需求,公众参与严重不足,“有牵头无统筹,各干各的”。我们去县一级调查,发现卫生部门根本不管环境与健康的问题,只管“看病难看病贵”,健康问题归谁管他们都不知道。我们到环保部门,环保部门说归卫生部门管。第二,现有的管理手段不能适应风险管理的需要,只等到出很严重的污染事件了,才成立领导小组,开展调查。

另外,一旦出了严重污染事故,往往找不到问责主体,因为没有环境监测机制。结果往往是“企业污染,百姓受害,政府买单,最后谁都找不着”。信息不公开也是一个问题,发生事故以后要不要告诉公众?一些项目有健康风险,上马前要不要告诉老百姓?我们去多个部门调查,都说不能告诉。为什么?因为一告诉就要闹事。但是,这种封闭的管理模式能解决问题吗?

最后,事故发生后,通常有十几份鉴定书,五花八门,这是因为我们在污染危害健康的事件处理中缺乏技术保障。要解决以上问题,个人认为我国必须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与健康法,现在全世界只有一部环境与健康法,是韩国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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