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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修改艾滋病防治条例 不再对吸毒者强制检测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3-12-20
为了配合行政强制法的实施,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最大的变化是,自2012年起,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的对象中,不再包含吸毒人员。
吸毒人员强制检测规定被删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原规定,公安机关查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进行艾滋病强制性检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测;对符合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
修改后的该规定则少了“吸毒人员”这几个字。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吕汉夫介绍说,这是因为“目前国家的诸多法律中,对吸毒人员的艾滋病强制性检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这是上述制度修改的直接缘由。
多地对吸毒人员仍强制检测
据卫生部披露的统计数据,近年来中国艾滋病传播呈快速增长趋势,传播途径主要以经注射吸毒感染为主,占总数的68%,并有继续上升趋势。基于此,吸毒人员与卖淫嫖娼人员一样,被列为艾滋病感染的高危人群,也即重点防治群体。
国务院于2006年颁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并未确立艾滋病强制检测制度。其第二十三条仅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但是,很多地方性的艾滋病防治立法中,都规定了对特殊群体的强制检测制度。
以国内第一部专门艾滋病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为例。其中规定:“公安、司法部门应当会同卫生部门对羁押和被监管的卖淫、嫖娼、吸毒等人员进行艾滋病检测,为羁押和被监管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感染者设立专门场所,督促其接受治疗,并在其依法获准离开羁押场所时,通知其住所地的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也规定:“公安机关抓获卖淫、嫖娼、吸毒人员,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及时进行艾滋病检测。”
记者通过查询,发现目前上述规定都处于生效状态。
《浙江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是在2006年底通过的,也规定对包括吸毒人员在内的特殊群体进行艾滋病强制检测。
监管空白亟待法律完善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分析,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规范了设置行政强制措施的权限,旨在限制行政强制的过度使用。浙江修改地方法规,不再对吸毒人员进行艾滋病强制检测,这是符合行政强制法要求的举措。那么,在修改之后,如何控制类似吸毒者这样的艾滋病传播高危群体,仍然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对此,需要在法律中设定新的措施,及时补救出现的监管空白。”杨伟东说。(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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