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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卫所组织学习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

来源:浙江省疾控中心职卫所 发布时间:2013-12-24
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此次修法,一是进一步强化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进而落实预防措施的义务。二是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三是通过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地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为更好地开展我省职业卫生工作,2月24日下午,职卫所组织全体职工对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集中学习。本次学习采用讲授与讨论相结合方式,首先,由本所业务人员应用幻灯片,分别对照新旧《职业病防治法》逐条给大家作详细的介绍。大家对于新《职业病防治法》变动处,作了仔细地分析和探讨,提出不同见解和疑问。最后,张美辨所长根据大家讨论结果指出,今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职业卫生标准研究与制定、监测与评估、职业病统计与分析、职业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相应调整工作职能,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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