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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暂存间未上锁?不注意这个小细节,某美容诊所被处罚

来源:秀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25-05-29

【相关案例】

2024年10月,秀洲区卫健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医疗美容机构开展医美专项巡查时,发现秀洲区某医疗美容诊所医疗废物暂存间未上锁,钥匙插在门上,医废间未见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该诊所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区卫健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800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课堂】

法律链接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七)项  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 “禁止吸烟、饮食 ”的警示标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温馨提示

医疗废物因接触了病人血液、体液等,可能会含有致病微生物,具有直接传染或形成气溶胶借助空气传染等危险特性,且医疗废物中有机成分多,容易腐烂发臭、孳生蚊蝇,可能会造成疾病的传播和环境的污染。因此各医疗机构主体必须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设置医疗废物专用的贮存设施存放,并设置严密的封闭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识,以防止他人接触并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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