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3月中旬,嘉兴市卫生健康委下属执法机构接到群众举报称其“3月10日在某宾馆住宿,发现床上有蟑螂问题,要求相关部门查处”。
3月18日,嘉兴市卫生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反映的经开区某宾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宾馆待顾客使用的多个客房进行仔细检查后,未发现客房内有蟑螂的情况,但宾馆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此外,在检查过程中还发现该宾馆未对供顾客使用的拖鞋进行消毒。
该宾馆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的相关规定,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对该宾馆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若逾期仍未对供顾客使用的拖鞋进行消毒的,将加重处罚;若逾期仍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病媒生物设施设备的,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嘉兴市卫生执法人员于3月25日进行现场复查,进一步检查了该宾馆的住宿环境卫生,随即对该宾馆待顾客使用的3个客房进行抽查,未发现客房内有蟑螂的情况。该宾馆已组织了消杀工作,向执法人员出示虫害控制施工作业单,并按照规定配备了相应预防控制病媒生物设施设备。执法人员检查了该宾馆二楼拖鞋清洗消毒间,拖鞋浸泡水池符合要求,并配备了84消毒液。宾馆负责人出示了近期拖鞋的清洗消毒记录。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依法对该宾馆3月18日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非一次性拖鞋进行消毒给予警告、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3、《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下水道、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设置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4、《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防范、灭杀设施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温馨提醒】
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预防病媒生物(如蚊、蝇、蟑螂、鼠类等)传播疾病,住宿场所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定期自查自纠,为公众提供卫生、舒适的住宿环境,合理设置病媒生物防制基础设施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按照要求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