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护士;洁治术;口腔诊疗;放射诊疗;非卫技;无证行医;行政处罚
一、前言
近年来,口腔诊疗机构普遍存在护士为患者实施洗牙(龈上洁治术)和拍摄牙片的违规现象,且已演变为行业潜规则。洗牙作为高频、重复性强的医疗操作,其技术门槛和风险相对较低,部分从业者因压缩机构成本、护患认知不足等原因,对护士简单培训后即开展上述行为。从法律层面而言,此类行为不仅构成非法行医,更潜藏着医疗安全与职业健康双重风险。
二、基本案情
(一)现场检查情况
2024年7月8日,嘉善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某口腔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护士张某于诊室2正在为患者李某开展洗牙;同时,在该门诊部CT室电脑上查见患者李某2024年7月8日的口腔CT影像(患者李某现场表示是护士张某为其进行拍片)。现场未查见护士张某的医师资质证明、个人剂量监测资料、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及放射防护培训合格证明。
(二)立案情况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分别以张某涉嫌非医师行医和某口腔门诊部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为由进行立案调查。
(三)案件调查情况
经查,张某为某口腔门诊部聘用的护士,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8日在某口腔门诊部诊室2为患者李某开展口腔洁治术,并拍摄口腔CT,违法所得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经查,某口腔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张某从事接触X射线作业,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张某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张某进行职业卫生培训,非法使用护士张某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三、行政处罚情况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责令张某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对其作出罚款20500元的行政处罚。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依法责令某口腔门诊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警告、罚款6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典型意义
本案特点为“二事双罚多案由”,案由常见但极具警示性,直击口腔诊疗行业潜规则,一方面打击了“护士洗牙”这一非法行医行为,另一方面又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遏制了“护士拍片”这一职业健康危害现象。
通过严格执法、精准问责,不仅维护了法律尊严,更保障了劳动者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为行业系统性整改提供方向,是卫生健康执法“小切口解决大问题”的典范,对净化医疗市场、保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医患和谐关系具有深远意义。
五、思考与建议
本案为我们探讨现行口腔诊疗行业职业分类与放射执业门槛设置是否合理等问题提供了思考的空间。
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洁牙师”职业,口腔科护士按规定不得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然而,由于她(他)们具备一定的医疗知识和护理技能,临床中常被安排参与洁牙、拍片等违规操作。针对上述现象,可酌情考虑适当放宽口腔诊疗行业洗牙、拍片资质准入门槛,通过专业培训等方式进一步规范日常执业行为,减少医疗风险发生率。此举或许可作为卫生健康部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实践,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有效帮助民营口腔机构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服务效率。
六、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