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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应用日益广泛,科学防护不可忽视

来源:嘉兴市秀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布时间:2025-05-29

2023年8月29日,嘉兴市秀洲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林某某的信访件,称其2023年2月1日入职某照明公司做激光焊接导致其视网膜损伤,要求安排职业病诊断但企业不配合。

执法人员立即对某照明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安排激光焊接等岗位16名劳动者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上岗的行为,进一步调查显示该照明公司激光焊接设备存在激光辐射,激光波长范围1060nm-1100nm;某技术服务机构未全面、准确地识别照明公司激光焊接操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情况,将接触激光错误识别为接触电焊弧光。后续,信访人林某某进行职业病诊断,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为职业性激光致眼视网膜损伤(双眼)。《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书》(浙劳鉴〔2024〕3399001486号)显示林某某鉴定结论为“八级;无生活自理障碍”。

激光焊接岗位和林某某职业病接害因素


林某某最终鉴定结论未达到“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严重损害”的标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以案件受理。

某照明公司安排16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激光焊接岗位激光辐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以及对激光焊接岗位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的指导、督促措施不到位,秀洲区卫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以及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某照明公司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5000元的行政处罚;某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标准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区卫健局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激光焊接岗位检测现场和林某某《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普法课堂

问: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员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做哪些工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严禁有职业病和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相关作业。

问:涉及到激光危害的岗位,用人单位该如何做好个体防护工作?

答:眼组织是激光辐射最敏感的靶器官。眼部短时间暴露在一定波长及高功率的激光光束下,会对角膜、视网膜等造成伤害;长时间暴露在具有一定水平的散射光束中,可能会造成角膜及晶状体的损害,形成白内障或视网膜损害。用人单位对激光器进行有效屏蔽,防止作业人员直接接触;严格要求作业人员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不规范操作导致意外暴露,同时根据激光辐射(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远红外线)波段的不同,配备符合标准的激光防护镜、激光防护玻璃,确保劳动者得到科学防护。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项: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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