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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游泳场所水质超标?罚!

发布时间:2025-05-29

2024年7月,嘉善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嘉善县某人工游泳场所员工持健康合格证明上岗、水质日常检测及公示、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现场采集了3份游泳池池水样品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抽样检测的游泳池水样品中尿素、氧化还原电位指标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相应限值要求。

经进一步调查,依法查明了该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水质卫生指标(尿素、氧化还原电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违法事实,嘉善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加强泳池卫生管理,并按规定严格做好水质维持措施。后续,执法人员对该游泳池水质进行了采样复查,结果游泳池水样品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中相应限值指标的要求。

鉴于该场所积极配合整改工作,且整改后水质达标,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类第15条的规定,嘉善县卫生健康局对该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2项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 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四部分公共场所卫生类第15条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3项以下水质卫生指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属于较轻违法程度,裁量幅度为:罚款5000元以上9500元以下。

温馨提示:

随着气温逐渐升高,游泳成为群众消暑健身的热门选择。为确保群众健康安全,卫生监督机构将严格落实监管责任,通过全覆盖监督检查、水质采样以及水质在线实时监测等方式对辖区内游泳场所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切实保障泳池水质卫生达标,让群众游得安心、放心。

同时,也提醒广大的游泳爱好者可以通过查看游泳场所水质日常公示、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执行情况、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示情况等方式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如果该场所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要求该场所及时改正或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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