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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种不满3个月者要重点观察
来源:健康报网
发布时间:2018-08-09
8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由接种单位负责对接种过涉案狂犬病疫苗者实行分类跟踪观察和咨询,暴露后接种涉案疫苗且不满3个月者为重点观察对象,接种1年以上者原则上无需进行追踪观察。
《通知》称,根据世界卫生组织2018年4月发布的狂犬病报告,狂犬病的潜伏期通常为1个月~3个月,罕有超过1年。暴露后接种涉案疫苗且不满3个月者为重点观察对象,重点观察伤口愈合情况、临床症状和体征以及心理状况等,同时做好随访,可以采用电话或网络等形式提供咨询;对暴露前预防的接种者或暴露后预防在3个月~1年的接种者,建议进行自我观察,如有较大疑问进行电话、网络咨询,或者到接种单位进行咨询;对于接种1年以上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追踪观察,但如有异常情况,可进行电话、网络咨询,或者到接种单位进行咨询。
《通知》指出,各地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负责提供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接种单位要设置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点并设置醒目标识,安排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辖区内接种单位的名称、地点和联系方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各确定1家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内进一步临床观察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应当为传染病医院,未设置传染病医院的,可设置在有感染性疾病科且狂犬病诊疗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
为指导做好接种者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级、地市级卫生计生委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包括相关临床、疾病预防控制以及管理领域等专家,其中地市级专家组成员要覆盖到辖区内县级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国家级专家组主要负责组织制定接种者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各地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工作;省级和地市级专家组主要负责指导辖区内接种者跟踪观察和咨询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其中省级专家组还应当协助地市级专家组对情况复杂的接种者进行会诊。各接种单位、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接种者咨询、诊疗等相关信息记录、保存工作,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不得收取费用。
此外,国家卫生健康委同日发布了《关于开展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接种者跟踪观察、咨询服务和疫苗补种等相关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从8月7日起,对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狂犬病疫苗接种单位组织开展跟踪观察、咨询服务和疫苗补种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具体方案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督导检查组,委内有关司局和直属联系单位负责同志任组长,成员包括有关司局(单位)处级干部,临床、疾控专家和工作联系人。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为15组,督察组将分赴各组开展现场督导检查。主要检查方法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工作场所等。每省份检查2天,抽查4个县各1家疫苗接种单位。每日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反馈督导检查情况。
狂犬病防治知识问答
1.如果被狗、猫等动物咬伤或抓伤,应该如何处置?
一旦被狂犬或疑似狂犬和不能确定健康的犬、猫等动物抓伤、咬伤或舔舐粘膜,应尽快到医院接受规范的暴露后预防处置,接种狂犬病疫苗、伤口清创处理和注射免疫球蛋白。狂犬病疫苗可以使机体产生抗体,使人不被狂犬病病毒侵害,从而起到保护作用。
当被狂犬、疑似狂犬或者不能确定是否患有狂犬病的动物咬伤、抓伤等,应尽快到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进行处理。
狂犬病暴露处置的原理是阻止狂犬病病毒进入中枢神经系统而引发狂犬病。通常情况下的流程包括:一是充分冲洗,减少伤口内的病毒量,同时用碱性的肥皂水冲洗,对病毒有破坏作用;二是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可中和伤口部位的狂犬病病毒;三是及时注射狂犬病疫苗,预防狂犬病的发生。
2.接种狂犬病疫苗后可能有哪些不良反应?
接种狂犬病疫苗后24小时内,注射部位可出现红肿、疼痛、发痒,一般不需要处理即可自行缓解;可能有轻度发热、无力、头痛、眩晕、关节痛、肌肉痛、呕吐、腹痛等,一般不需要处理即可自行消退。
少数情况下,出现中度以上发热反应,可先物理降温,必要时可以使用解热镇痛剂;也可能在接种疫苗后72小时内出现荨麻疹等反应时,及时去医院就诊,给予抗组胺药物治疗。
在极特殊情况下可能出现过敏性休克,一般在注射疫苗后数分钟至数十分钟内发生,表现为快速出现皮肤充血潮红、瘙痒等;接种疫苗后出现上述表现应当尽快到附近具备急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治疗。
24小时咨询电话:18857318999
疫情值班/疫情报告电话:0573-83685221(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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