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卫福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51600975号公告,根据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第1项规定,制定“化妆品中禁止使用雌二醇(Estradiol)、雌酮(Estrone)及炔雌醇(Ethinyl estradiol)成分”,含有该类成分的化妆品自2016年2月19日起禁止进口及制造,并自2016年5月1日起禁止贩卖、供应或意图贩卖、供应而陈列,含该类成分的含药化妆品许可证亦依法废止。